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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城六区运输管理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巩固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成果,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站管理办法》规定在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标注的混凝土企业分站)。
二、检查内容
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T 642-2021,以下简称《规程》)等为依据,检查绿色生产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混凝土绿色运输情况、原材料绿色运输情况、建筑砂石绿色基地产品使用比例情况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查
区级自查工作下半年各区视情展开,至11月30日。建筑砂石绿色基地产品以及绿色运输原材料使用比例计算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监督的原则。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搅拌站点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检查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的专家不得检查本区和本人所在集团所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相关资料(《规程》附录)及总结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市级抽查
三季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专项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等工作,统筹安排《规程》市级抽查。抽查采用查阅文件、资料以及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四、评定办法
(一)按照逐步推进完善考核指标要求,对原材料绿色运输完成量和绿色基地产品使用比例的评分标准如下:
1.原材料绿色运输完成量,以2023年各搅拌站混凝土实际方量为基数。具体计算方法:绿色运输应完成量=2023年混凝土生产方量×2300kg×2.5%。比例达到5%另加1分,比例达到10%另加2分。
2.使用绿色基地产品,且采用绿色运输方式的,方可算作绿色基地完成量(本通知正式发布之前,已使用绿色基地产品即认定绿色基地产品使用量)。本年度各搅拌站应使用绿色基地产品完成量=2023年混凝土生产方量×2000kg×6%。使用比例达到7.5%另加1分,达到10%另加2分。
3.集团化企业可统筹考核原材料绿色运输以及建筑砂石绿色基地产品使用比例相关任务。
(二)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4号)要求,鼓励企业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或氢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混凝土运输罐车,不断提高行业绿色生产和混凝土绿色运输水平。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1.每自购或租用1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规程检查时另加0.25分;每自购或租用1台新能源混凝土运输罐车,在规程检查时加0.5分;没有购买或租用的,不扣分。
2.此项得分,最多5分。
各混凝土搅拌站站点检查结果是区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分数(《规程》附录)和加分分数。95(含)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好,75-84分为合格,74(含)分以下为不合格。检查结果合格以下的站点由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力争全市搅拌站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在良好及以上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是突出全程绿色要求。各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围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绿色运输和原材料绿色运输以及绿色基地产品使用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倡导各区根据本区实际率先实现混凝土运输罐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倡导各混凝土企业根据实际率先实现混凝土运输罐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积极协调辖区生态环境、交通和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做好协同联动,加强监管,主动服务,协调解决搅拌站在绿色生产和混凝土运输罐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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