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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令) 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另外,承揽发电项目涉网工程(例如:升压站、外送线路等)的施工单位也应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1)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等环节。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填报要求网上提交或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审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以及许可有效期延续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在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申请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补办许可证的,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合并相关材料,包括合并批准文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等。
许可证变更包括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如增减许可类别、升降许可等级等。
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持证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供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按照36号令有关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建议持证单位至少提前3个月左右提交延续申请,为办理此项工作预留充足时间。
根据 36 号令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 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 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证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5)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6)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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