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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8个方面23条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若干措施》明确,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严防围标串标和分包拆包。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招标“评定分离”,细化评标、定标方法,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完善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分级和公示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违法企业重点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级低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管,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开展结构优质工程创建,引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树立质量品牌意识,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强化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压实工程建设各方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确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防止企业盲目扩张经营造成项目烂尾。
强化源头治理,严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未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建设单位资金安排不满足施工需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强化信用约束及惩戒,落实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足额支付制度,将农民工和项目建设用工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开展建筑垃圾清理整治,严防随意倾倒和处置,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办理处置核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密闭运输。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开展集中夜查行动。加强建筑垃圾堆卸地建设管理,确保建筑垃圾应收尽收。填满后的堆卸地可进行生态修复。鼓励优先采用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严防施工扬尘污染,通过在工地围挡、基坑周边等重点部位安装喷雾、洒水降尘设备,对工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苫盖或喷水保湿等措施,防尘降尘。实施差异化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工程、重点环节,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边和处于建(构)筑物拆除、基坑开挖、绿化及外管网施工阶段,以及屡次发生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纳入重点监管。
《若干措施》明确,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城市主体责任,科学编制和落实“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实施分类精准调控。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标准,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方可办理预售;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将形象进度作为许可条件,其工程建设须达到规划许可设计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严格税费缴纳管理,加强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信息共享,优化缴纳流程,拓宽缴纳渠道,进一步提升购房人自行缴纳税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利度。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利用半年时间开展建筑市场规范管理集中整治行动,针对围标串标和分包拆包、偷工减料和质量问题、违规建设和烂尾楼、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沿路抛洒、房地产风险和办证难、入住难等七方面问题,重点对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停工项目和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排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排查整改存量,完善巩固长效机制,及时清理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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